(来源:中国道教协会)
2025年12月29日至3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等11个新修订的教务制度和《道教全真派宫观方丈任职办法》等7个新制定的教务制度,为提升道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和制度遵循,标志着在系统推进道教中国化、落实全面从严治教、促进道教健康传承等方面迈出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步伐。
一、制度制定和修订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对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道教工作在法治化的轨道上稳步前进,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教领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信仰不坚、教风不正、持戒不严等;部分宫观主要教职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财务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这些问题亟须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予以推动解决,确保道教事业健康有序传承。中国道教协会高度重视此次教务制度制定和修订工作,在上级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充分发挥道教界的主体作用,围绕长期以来道教的实践情况、突出问题、重点难点进行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并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对制度稿进行讨论并审议,积极吸收意见,充分汇集智慧,广泛凝聚共识。
二、制度制定和修订的必要性及意义
加强道教制度建设,提升道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是道教界主动适应新时代要求,不断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具体体现,是持续推进道教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次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以加强道教事务治理法治化、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为主线,注重传统传承与时代要求相结合,推动管理工作公开透明、道教活动规范有序、道风道貌庄严整肃、风险隐患防控有力,系统构建起覆盖人员、财务、活动、场所等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的网络体系,初步建立起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道教内部治理框架,为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为道教界推进全面从严治教提供明确依据,为促进道教健康传承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制度制定和修订摘要解读
(一)加强人员管理,提升自我约束效能
1.明确主要教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任职要求。
(1)严格任期与届数。为适应新形势下道教健康传承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激发组织和人员活力,避免宫观主要教职与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固化弊端,《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监院、住持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在同一宫观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累计任职不超过3届。”同时特别指出,“教职人员10人及以上的宫观主要教职严格实行任期和届数管理,在同一宫观任主要教职超过10年的,本届期满后不再连任。”《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宫观管理组织负责人与管理组织成员明确任期与届数限制,要求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1届。
(2)严格选任程序。要求主要教职的产生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资格审查、民主评议、完成备案等程序,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3)严格资格条件。宫观主要教职和管理组织成员当选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且需满足信仰坚定、品行端正、具备一定道学素养和管理能力等具体条件。
(4)建立离任连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主要教职履职情况的财务监督,要求严格落实宫观主要教职离任审计制度;拟连任的,需对其前一任期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不合格的不得连任。
2.完善教职人员认定管理规定。
(1)细化认定标准。严把教职人员入口关,在《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中细化了申请认定教职人员需满足的政治素质、信仰状况、年龄、师承法派、经典掌握等多方面条件,并规范了从申请、初审、审核、认定到备案、发证的全流程。
(2)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经验,进一步厘清跨省道籍转隶的程序,进一步强化教职人员的流动管理。
(3)明确惩戒机制。针对当前道教突出问题,列举违反法律法规、教规戒律、财务管理规定、网络行为规范等需给予劝诫、暂停身份乃至取消身份的具体情形,建立更加清晰的惩戒机制。
3.首次明确确立收徒机制。
对宫观常住收徒作出进一步规定,确立收徒人(度师)由常住道教教职人员轮流担任的收徒机制,同时须“经宫观管理组织召开会议审核其拜师资格,通过审核者方可拜师”。对散居正一派,要求应“由本人师父(度师)进行1年以上的考察,报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方可确立师徒关系”。
(二)加强财务管理,提升宫观规范化建设水平
1.坚决抵制商业化倾向。明确划清与商业化的界限,在《道教宫观管理办法》中规定,宫观应当坚持非营利性组织定位,并列出了禁止从事的商业化行为清单,包括:开办营利性公司参与商业经营;利用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市场营销、炒作文创产品;违规在宫观外开展活动敛财;利用烧高香、滥用术数收取高额费用;将房产出租出借用于经营会所牟利等。
2.全面细化收支管理。明确各项收入(包括捐赠、门票、自养收入等)必须及时入账,纳入统一财务管理,禁止存入个人账户或通过个人网络支付方式收取。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尤其是对大额支出等的审批程序要求。强调所有收入应用于与宫观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分配。对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程序、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3.强化财务公开与监督。要求宫观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和捐赠使用情况,须接受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众监督,管理组织负责人和财务管理负责人离任、连任时须进行财务审计。对财务公开的时间、形式和程序都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列出财务信息公开内容清单。
(三)加强活动管理,推动道教传统传承弘扬
1.注重活动质量。确保重要教务活动在尊重传统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庄严、有序开展。在传戒、授箓、冠巾、传度等办法中均开宗明义,提出“系统推进道教中国化,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促进道教健康传承”。在全真派传戒和正一派授箓规定中,分别明确“每年举办不超过1次”。要求冠巾、传度活动的“三师”应当已受戒或已受箓且无违规犯戒行为。
2.严格审核标准。对冠巾、传度、传戒、授箓活动,要求对申请人员开展培训,其中,冠巾和传度不少于半天,传戒和授箓不少于2天,培训后考核合格方可参加活动。进一步把好入门关,明确度师和常住道教活动场所对冠巾和传度活动申请人员进行考察的具体内容。
3.健全惩戒机制。对于申请人员出现违规行为及取得有关证书后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的,规定有关处罚及取消备案的程序。新增关于冠巾、传度活动主办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如情节严重的暂停活动主办资格的规定。
道教界将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为新起点,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这些制度,推动道教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更好地发挥净化人心、导人向善、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为不断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作出贡献。